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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明確新股發行財務信息披露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府法治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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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5月30日訊記者周芬棉記者今天獲悉,中國證監會在今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證監會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相關仲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製度,根據其不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將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意見要求,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應歸位盡責。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財務報告的會計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的披露責任,確保招股説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和其他鑒證報告;保薦機構要切實履行對發行人的輔導、盡職調查和保薦責任。

  針對當前新股發行中存在的財務信息披露問題,證監會對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提出九方面具體要求:

  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産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和效果;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應確保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相關仲介機構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範利潤操縱;發行人及各仲介機構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進行關聯方認定,充分披露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相關仲介應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核查等。

  意見明確,對於仲介機構不良行為,將分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上述不良行為記錄及有關監管措施將記入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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