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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沒網簽房子沒了 限購令以網簽備案時間為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4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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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客趕在限購令前看中了房子並簽了合同交了定金,不料因為沒有網簽備案,錯過了限購令的最後期限,被房主告知房子不能賣了。一心想買房的棗莊買主張先生將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但法院判決房主退還定金,張先生買房夢成泡影。

  去年初,棗莊市市民張先生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漓江路看中一套房子,1月15日,張先生和房主毛某簽訂了購房合同,並支付了10萬元定金。但不久,毛某稱不能把房子賣給張先生。張先生氣憤之下將毛某告上法庭,不僅要求毛某按照合同規定把房子賣給他,還要求返還購房定金並支付利息。

  毛某稱,反悔賣房不是她本意。因為去年1月31日,青島市出臺限購令,張先生戶籍棗莊市,一直在棗莊市工作,不符合在青島地區購房的條件,所以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而張先生和毛某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沒有辦理網簽手續,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法院認為,張先生和毛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由於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最終,法院裁決,毛某需返還張先生購房定金10萬元及7277元利息,張先生繼續購房合同的想法成為泡影。

  據法官介紹,去年1月31日,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發《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的,不受限購令限制。在本案中,雖然原被告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是在2011年1月15日,但因未網簽備案,所以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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