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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凍結公司仍付款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3日 1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析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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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申東2011年7月,法院受理了李某申請執行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院向協助執行人青銅峽市某公司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凍結被執行人趙某在該公司的工程款。然而,該公司財務部依舊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工程款30萬元,致使法院凍結的款項無法追回。

  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法院對擅自支付法院凍結款項的協助執行人依法裁定,在擅自支付款項的範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賠償責任30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凍結其財産,包括其應收債權,有關單位應予協助。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有收入或享有債權的,該單位在接到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後應當止付或協助扣留,不得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否則應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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