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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將設專項經費救助受傷害學生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15: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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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在學校學習、活動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學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職責的,應依法承擔責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傷害的,學校已經採取防範管理措施,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相關責任。”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昨日獲得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該《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財政預算中要安排學生人身傷害救助經費

  《條例》的適用範圍為我省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學生人身傷害救助專項經費;要建立和完善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學校應投保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投保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己或者其他學生人身安全的活動。《條例》還規定,學校教職工在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履行保護學生的職責,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學校教職工應當遵守學校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有侵害、侮辱、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

  具有危險性的場所學校應設警示標誌

  根據《條例》,學校應加強對學校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檢查,具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和規範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對一時無法整改的重大隱患,立即報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並採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條例》為此設置了法律責任條款: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辦或者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規定,學校安全事故的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接受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終止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調解協議;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經協商、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干涉學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得侮辱、毆打教職工和學生,不得侵佔、損毀學校的教學、生活服務設施和其他財産,不得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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