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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重點中小學名亡實存很多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2: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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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人民日報》一篇題為“河南擬立法取消重點中小學”的報道,被眾多網媒轉載。報道説,28日,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佈《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從發佈日起至6月15日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提出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

  該報道似乎傳遞出這樣一個信息:取消重點中小學,是河南的“創舉”。正是基於這樣的理解,網上大量跟帖和評論都盛讚河南此舉“讓教育公平名至實歸”;我們的投稿郵箱也收到多篇類似評論,最有代表性的觀點是:“一個省關於不設重點學校的新規,社會期望值或許不應過高,但各省如果都能推廣這一做法,或許會成為推進教育公平的一個轉捩點。”

  完全錯了。“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這根本不是河南的“創舉”和“新規”。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22條,對此早有明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該法第53條還規定,“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河南的意見稿,不過是對《義務教育法》上述規定的“複製粘貼”,毫無突破,甚至連表述都一模一樣。

  揭示這一點,倒不是想出誰的醜,更不是為了顯示高明。只想提一個問題:為什麼簡單重復一遍法律6年前的“舊規定”,會被媒體當做“新聞”,被公眾視為“創舉”和“新規”?

  筆者以為,這不怪媒體和公眾對法律無知,只能怪《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沒有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名義上,也許從2006年修訂後的《義務教育法》實施開始,“重點學校”的稱呼就已成為歷史;但實際上,哪些學校是重點,哪些是非重點,至今仍然涇渭分明。有的地方,“重點校”統一改稱“示範校”了,但換湯不換藥,重點仍是重點,換個馬甲,公眾依然認得它。正是因為重點學校“名亡實存”的現實,重申“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才會被當成新聞,才會在6年之後仍然受到熱捧。

  其實,名義上分不分重點非重點,或許並非最要緊的;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師資力量、教育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差距,取消一切學校在招生上享有的“掐尖兒”特權,真正讓學校實現均衡發展,才是當務之急。這其中,師資力量的均衡分配又是重中之重。如果實行各學校間所有教師定期輪崗、交流使用,過不了幾年,所謂重點非重點自會名存實亡。

  遺憾的是,在河南的意見稿裏,我們還是找不到類似實打實的舉措,“取消重點”仍然只是名義上的。從這個意義上説,即便規定“取消重點中小學”真是河南的“創舉”,也沒有多大現實意義———《義務教育法》就是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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