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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發:關注超生被罰130萬不如關注罰款去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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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溫州一位老闆因超生被徵收社會撫養費101萬元,首次突破百萬紀錄。之後,這個紀錄屢屢被刷新。近日,瑞安市塘下鎮有對陳姓夫婦,因非法生育第二胎,被瑞安市計生局罰了130萬元,創下了溫州徵收社會撫養費之最。(5月30日大洋網)

  報道中説被罰者見到這麼大的數字當場傻眼了,一些公眾也覺得鉅額罰款不可思議,其實對此不必驚詫。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罰才彰顯了公平公正,嚴肅了計生國策,我們應給以掌聲。

  按照計生政策,超生就要徵收社會撫養費,説白了其實就是超生罰款費。溫州的這位老闆被罰130萬,是按照《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的,沒有違規違法操作,有據可依的。

  近年來,許多人躲避計劃生育超生嚴重,認為只要交得起罰款就儘管生,對此需要加大處罰。更有甚者,有錢人明目張膽地超生,有的還遠赴境外産子。這些現象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窮人交不起罰款不能超生,富人想生就生,按其收入比例加大處罰,能形成一定的威懾力。

  筆者認為,公眾與其關注被罰130萬還不如去關注罰款的去向和使用途徑。由於計生部門對罰款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往往罰款的額度都比較偏高。前階段有媒體報道,我國每年有200億超生罰款去向成謎,這才是值得關注的焦點。有人對此提出了“社會撫養費撫養了誰的拷問”。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麼?國家計生委的官方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考察社會撫養費的歷史演變,在1980年代初期它叫做“超生罰款”,1994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個別省改為“社會撫養費”,這主要是政府認識到計劃生育是一種倡導性義務,對於超計劃生育不宜給予行政處罰。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文統一為社會撫養費。2001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地規定下來。稱謂之變其實改變不了罰款的實質。

  既然社會撫養費是為了彌補被侵佔的社會“公共資源”,那麼這筆罰款就要實打實用到公共資源中去,讓被侵佔的公益受惠。事實上,在貌似公正的超生罰款過程中一是出現了彈性執法的不公,二是罰款各級“回扣”現象嚴重,有的甚至不開發票只是象徵性罰款,負責操作的領導個人得到好處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的以集體名義私自處理超生罰款。這些都急需關注與澄清查證。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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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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