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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農民工可落戶城區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04: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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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農民工只要簽訂勞動合同、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居住滿一定期限,即可落戶市縣城區。日前,福建省政府出臺文件,放寬外來人員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鎮落戶限制。

  新政策規定,在縣(市)城區以外的建制鎮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並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根據新政策,在縣(市)城區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已連續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2年,並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1年(含依法免稅的時間)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新政策規定,在福州、廈門以外的設區市所轄區居住,有合法穩定住所,已連續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3年,並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滿3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納稅滿3年(含依法免稅的時間),同時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滿3年的人員,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農民在城鎮落戶後,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也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土地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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