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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辦普高招擇校生政策3年內取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湯順清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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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政策3年內取消;今年秋季開始,公辦達標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20%以下,且低於此比例的不再提高。昨日,省教育廳下發《關於做好2012年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確,我省將嚴格執行普通高中擇校生招生政策,學校對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一律不準再收取學費。

  高中不能以借讀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

  省教育廳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隨意突破省定下達的招生計劃;要合理設定普通高中最低錄取分數線,普通高中學校不得違規招收最低分數線下的學生。

  通知強調,各地要嚴格執行普通高中擇校生招生政策,從2012年秋季開始,公辦達標高中招收擇校生以學校為單位計算,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20%以下,低於此比例的不再提高。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一律不準再收取學費。

  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執行公辦達標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三限”(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政策,公開學校的招生資格及計劃、收費項目標準、學生入學條件與錄取結果,接受群眾監督。除符合“三限”政策招收擇校生外,高中學校不得以借讀生、自費生等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

  多方意見一致經審批高中可跨地區招生

  今年我省將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跨地區招生行為。通知明確,經審批可以跨地區招生的普通高中,須經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與生源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組織招生,並嚴格按核定的招生計劃和範圍招生,不得擅自擴大招生人數和招生區域;民辦高中跨設區市招生的,按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未經學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和同意,任何民辦普通高中不得擅自開展跨設區市的招生活動。

  通知強調,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跨地區招收的學生不予以登記學籍,省教育廳將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加大對跨地區招生的審核,嚴肅追究違規招生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公辦普高招收擇校生政策3年內取消

  省教育廳表示,根據教育部等七部委文件精神,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政策要在3年內取消。因此,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投入,在合理調整收費標準的同時,採取有力措施,制定時間表和路線圖,完善普通高中經費保障機制。同時,要進一步整合區域內高中教育資源,鼓勵和引導普通高中向城市、縣城集中辦學,優化普通高中佈局。

  另外,通知還要求各地要確保符合條件的各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得到國家助學金資助。高中學校要安排不低於所收學費10%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中特別是省級示範高中和一級達標高中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子女舉辦“宏志班”,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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