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危險房屋強制搬出條款不符合行政強制法 或刪除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關注防震減災

  昨日,市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草案)》,建議刪除其中的“危險房屋強制搬出”條款。

  前日,唐山發生4.8級地震,分組審議時《草案》受到普遍關注。不少委員提出,住建部門應成為抗震減災的主責部門。

  “強制搬出”不符合《行政強制法》

  依據《草案》,房屋一旦經抗震鑒定、安全鑒定為“危險”,那麼房屋使用人應搬出。如拒不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區縣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

  對此,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一方面,“強制搬出”不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種類;再者,“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由誰、依據什麼標準進行判定也不明確。

  同時,如果房屋的危險程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則可直接援引《突發事件應對法》、《北京市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執行其中的“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規定。因此,建議刪除“強制搬出”條款。

  住建部門應成為抗震減災主責部門

  新建築抗震不達標;已建房屋雖經加固仍不能滿足抗震需求,施工單位等責任方會受到何種處罰?

  《草案》對此未做明確規定,僅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執行國家、北京的抗震設防要求;12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物、特大橋梁和大中型水庫大壩,以及供水、供電等城市基礎設施主體工程,應建強震動監測設施,否則可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任恩尚等認為,對於建築的抗震質量,《草案》僅有上述一條罰則,且覆蓋面僅限于大型高層建築和基礎設施,難以起到法律的震懾效果。

  現行工程層層發包的做法,影響了建築質量。而汶川地震等災難表明,抗震減災的第一要務就是建築質量。因此,立法層面應明確新建築和已建房屋的具體抗震指標,並加大對不達標者的處罰力度;住建部門應納為抗震減災的主責部門,“僅靠地震局一方,難以保障建築的抗震質量”。

  ■ 建言

  學校醫院抗震標準至少高一級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出,汶川地震時,學校、醫院建築損毀較為嚴重,因此學校、醫院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突出處理。

  建議新增“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工程,應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學校、醫院的抗震設防標準應比其他建築至少高一個級別。

  目前,北京已建成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共71處,總面積約1406平方米,可容納人數236萬人。

  市人大城建環保委相關負責人認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數量偏少,建議具備抵禦地震風險能力的廣場、綠地、公園、人防工程等公共場所,相關部門可認定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區縣政府應向社會公佈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記者王姝)

熱詞:

  • 行政強制法
  • 草案
  • 危險
  • 刪除
  • 危險房屋
  • 房屋建築
  • 學校
  • 強制搬出
  • 抗震減災
  • 地震應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