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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募捐條例》加強管理監督規定引議論民間募捐也須“行政許可”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05: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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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廣州5月29日電(記者李剛)今年5月,《廣州市募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開始實施,這是廣州市首個市民提議並獲立項的地方法規。該《條例》針對募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廣州實際,設計了相應的募捐制度並提出解決募捐中存在的“行為不規範、透明度不高、工作成本高、超募假捐亂用”等問題的辦法,獲得社會各界認可。

  《條例》按照“寬進嚴管”以及“陽光募捐”的思路,引導慈善回歸民間,同時加強對募捐的管理和監督。其中,“強化募捐備案許可,適當降低準入門檻”、“嚴格控制工作成本,促進慈善回歸本色”、“強制公開募捐信息,真正實行陽光募捐”等方面的規定均走在全國前列。

  然而,在《條例》中對“民間募捐應取得行政許可”的規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條例》第五條規定,慈善公益類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必須取得市民政局的許可後方可募捐。並列舉了許可募捐需具備的8項條件,許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募捐許可需要延期的,最多可延期一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人認為,這是廣州募捐管理的有力措施,有人認為這是禁止民眾“自救”;有人認為此規定可以防止騙捐,有人卻認為將限制剛剛露頭的小的民間機構從事慈善活動……孰是孰非,莫衷一是。

  碰撞

  有利於加強募捐管理

  募捐活動是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發展起來的,目前暴露出一些問題,隨意募捐、虛假募捐、網絡不明募捐等時有發生,募捐款項管理不透明、使用不規範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公眾對慈善募捐的不信任,不利於慈善事業的長遠發展。民間募捐應首先取得行政許可,是規範募捐活動的重要措施。

  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 唐國平

  有禁止民間自救之嫌

  “民間募捐應取得行政許可”初衷也許是為了加強募捐管理,但實際運行過程中將沒有募捐許可證的草根組織劃入“違法”,則是禁止民間“自救”。從正面説,沒有行政許可不能從事募捐;但反過來説,老百姓口袋中的錢願意捐給誰、不捐給誰,這應該是老百姓的自願自主行為。

  廣州網友 吳 鴻

  違背募捐行為的初衷

  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只需備案就可募捐;慈善公益類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則必須取得行政許可後方可募捐。同樣屬於非營利組織,為什麼要劃分等級,區別對待呢?一般社會組織都是在資源急需的情況下組織開展募捐活動,若設立行政許可,需要大量時間和人力成本,就違背了急需急用這一募捐行為的初衷。

  廣州大同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理事長 劉靜林

  應看到開放公募權的進步

  “民間募捐應取得行政許可”的前提是開放公募權,這是《廣州市募捐條例》最大的亮點,我們應該看到巨大的進步。廣州地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經申請取得募捐許可後,可在許可範圍和期限內開展募捐活動。但民間公益組織更要在提高自身能力的前提下接受公眾監督,公開、透明地發展公益事業。

  中山大學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副秘書長 唐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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