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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中院宣判南湖碎屍案:案犯一審被判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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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南寧5月29日電 記者莫小松 通訊員 林忠明 孫曉梅 因懷疑同事説自己壞話,便將其殺害並碎屍、拋屍至南湖邊上。日前,曾一度震驚南寧的南湖碎屍案在廣西南寧市中院宣判,案犯林俊一審被判死刑。

  5月28日下午4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林俊被帶上法庭。審判長宣讀判決書時,他面無表情。林俊于1987年出生於北海市,中專文化。案發前,是南寧一家藥店的醫藥代表。他與死者周某既是校友又是同事。

  法院審理查明,林俊因懷疑周某(女,24歲)在同事、朋友中説其壞話而懷恨在心。2011年10月3日晚11時許,林俊來到南寧市青秀區長堽村西路五巷的出租房處,在該出租房內與周某發生爭執推搡,林俊用雙手猛扼周某頸部,並將周某頭部撞擊地板,致周死亡。隨後,林俊用菜刀對周某的屍體進行肢解,然後乘坐出租車到達南湖公園,分別將屍塊拋棄在南湖公園綠化帶及南湖水面。經檢驗,被害人周某係被扼頸窒息及機械性暴力致嚴重顱腦損傷聯合致死,屬於他殺。

  該案在庭審時,林俊的辯護人曾提出,該案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侮辱屍體罪的辯護意見,法院經查後認為,林俊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此外,辯護人還提出對林俊從輕處罰的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林俊僅因瑣事而實施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在殺害被害人後肢解屍體實施拋屍行為,其作案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性質特別惡劣,給社會造成極大不安全感,又無任何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予嚴懲。

  5月28日下午,死者周某的父母專門從平南縣趕到法庭。雖然女兒被害已有8個月之久,但他們內心的悲痛並沒有減少。在周先生的手機裏,還一直保存著一條短信,那是犯罪嫌疑人林俊為不讓人起疑心,在2011年10月3日晚上殺害周某後,于10月4日淩晨1時39分利用周某手機,發給周某親戚的信息:表哥,明天一早我就和我男人去外省了,我辭掉了工作,你和我家人講一聲,我不敢和他們説。我不用這個號碼的,過年之前我會回家。

  當時,周先生及家人在收到女兒的表哥轉發來的這條信息後,並沒擔心什麼。兩三天后,當周先生在南寧工作的堂妹告訴他事實真相時,全家人如遭晴天霹靂。周先生説,周某是他的二女兒,是四個兒女中最懂事、最乖巧的一個,平時很懂孝順長輩。庭審當天,周某生前的同事也來到法庭作證,周某是一個很友善的人。

  “即使罪犯向我們道歉,我們也不會原諒他。”周先生説,人都沒有了,無論對方怎樣道歉或賠償,他們都不會接受,堅決要求讓罪犯得到應有的懲罰。

  在開庭審理時,受害人家屬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1萬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34萬多元和精神撫慰金5萬元。不過,法院認為,原告訴請的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不屬於直接經濟損失,不是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對此不予支持。

  審判長最後宣判:被告人林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林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0921元,其中喪葬費15921元、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1000元。

  宣判後,法官告知林俊,如不服該判決,可在宣判第二日至十日內,向高院申請起訴。林俊當庭表示不需要。林俊的辯護人表示,對於是否再訴,他仍有10天的考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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