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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中心城區污染企業搬遷實施細則》出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4: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亞心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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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心網訊(記者趙梅報道)污染企業在搬遷過程中,可享受到政府補償。但對列入搬遷計劃的企業因自身原因未能在2014年底完成搬遷的,將依法予以關停,並不予支付搬遷補償金。日前出臺的《烏魯木齊市中心城區污染企業搬遷實施細則》這樣明確規定。

  據悉,為從源頭上控制大氣污染,烏魯木齊市于2010年啟動建材、化工等污染企業搬遷工作,分3批到2014年底前將中心城區內現有的47家建材、化工等重污染工業企業全部搬遷或關停。

  《細則》適用於中心城區從事化工、紡織、印染、造紙、建材等生産經營企業和危險品生産、倉儲以及對城市污染較嚴重的企業。這些企業將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主選擇的方式,在符合城市規劃和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遷出中心城區,向相關産業園區轉移。

  《細則》規定,補償金主要來自該企業原有土地商業開發扣除相關政策規定稅費的土地出讓金,和市人民政府設立污染企業搬遷專項資金。

  搬遷補償主要是對無法搬遷的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及機器設備給予的補償。搬遷企業在滿足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市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將積極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爭取“淘汰落後産能專項資金”和“關閉小企業專項資金”。

  《細則》規定凡納入搬遷範圍的污染企業必須按時搬遷,未按搬遷計劃完成搬遷的企業,每推遲1年其補償費用按市政府確定的標準扣減10%。

  《細則》專門就搬遷企業的職工安置做出規定,要求搬遷企業原則上應全部接收、合理安置或分流本企業職工,維護社會穩定。對無法合理安置、分流,或不接受安置,自願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本企業職工,搬遷企業應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與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清理與職工的債權債務、並支付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搬遷期間,與原企業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原企業應繼續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發放生活費。

  《細則》説,對提前或按時完成搬遷的企業,在符合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優先為搬遷企業申報國家和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産業化專項、國債專項和技改貼息資金;符合産業結構調整和市鼓勵類工業項目的搬遷企業優先給予市工業發展扶持資金、應用研究與開發經費和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優先將符合條件的搬遷企業列入市中小企業貸款企業中,爭取金融部門的支持,利息按有關規定給予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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