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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版權費或將被起訴(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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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圖

  南方日報訊 (記者/林文通通訊員/李有軍)昨日,惠州市舉行歌舞娛樂行業協會掛牌儀式暨全市KTV版權座談會。座談會上,惠州市中院法官就審理KTV版權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原因,法院對此類案件如何認定及其裁判依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存在的誤解、誤區,如何避免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如何更好地保護權利人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等向參會人員作了詳細介紹。

  據了解,自2006年底《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公佈以後,卡拉OK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活動開啟,KTV行業再也沒有免費午餐,不交版權費的KTV經營單位將面臨被起訴的風險。據了解,2011年,惠州市中院共受理此類案件14宗,佔全院知識産權案件總數的4.73%,其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有9宗,另外5宗以判決的方式結案。

  據惠州市中院民三庭庭長陳向科介紹,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娛樂場所內公開使用的卡拉OK點歌播放系統中的音樂作品,大部分未獲得著作權人或其授權人的合法授權,存在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

  據了解,不少KTV經營者是從視頻點播公司購買點播系統,點播系統自帶曲庫,曲庫內歌曲幾萬首。經營者稱視頻點播公司在收錄曲庫中的歌曲時,已經獲得版權擁有者的授權,因此,他們的提供播放行為不構成侵權。即使構成侵權,相關賠償也應該由點播系統供應商承擔。

  據陳向科介紹,事實上,經營者雖然購買自帶曲庫的點播系統,但並未取得對曲庫的作品的放映權(未取得作品個體權利人的授權),對自己是否享有曲庫作品的放映權疏于注意,因此侵權。

  陳向科提醒KTV經營者,要注意點播系統曲庫被授予的版權權利類別,是否僅僅是歌曲的“複製權”,還是同時包含了“放映”“表演”“網絡傳播”等其他相關版權。如果點播系統曲庫被授予的版權,僅僅是歌曲的“複製權”,那麼KTV經營者只要播放這些音樂電視作品營利,就會構成侵權。

  據了解,通過司法建議,惠州市歌舞娛樂行業協會已在去年12月31日成立,並於昨日正式揭牌。惠州市文廣新局將指導市歌舞娛樂行業協會加強會員的版權知識教育,協調研究全市歌舞娛樂場所版權費的收費標準,妥善解決全市歌舞娛樂場所的版權費糾紛。

熱詞:

  • 版權費
  • 曲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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