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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8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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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正式對外發佈,將於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七章六十條,包含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多項內容。

  應對突發事件可徵用單位和個人財産

  《辦法》規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

  《辦法》明確規定,徵用時應向被徵用的單位或個人出具應急徵用手續並登記造冊,載明被徵用財産的相關信息。緊急情況下,可先徵用並及時補充完善相應手續。被徵用的財産使用完畢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財産被徵用或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按徵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予補償。

  同時,為保證單位和個人的應有權益,《辦法》要求,若出現未及時歸還徵用的單位和個人財産,或者對被徵用財産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等情形之一,有管理權的部門將對責任部門責令改正。

  應急避難場所和危險源應向社會公告

  《辦法》注重提前避災,除要求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外,還對應急避難場所和重大危險源作出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根據人口狀況、城市(鎮)規模、地理環境、突發事件危害和特點等,統籌安排應急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設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設施,並向社會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信息數據庫,適時進行檢查,加強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省和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信息數據庫,適時組織檢查,加強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

  《辦法》明確,凡發生未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未制定或者及時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未規劃、建設、確定應急避難場所,並向社會公告的;未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檢查、監控和公告;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組織應急培訓或者開展應急演練;按規定建立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和信息庫等,有管理權的部門將對責任部門責令改正。

  探索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對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必要支持。鼓勵保險公司加大産品和服務創新力度,為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保險服務。探索建立巨災保險制度。(記者 劉星)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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