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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前沿:哪種退房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08: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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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降價了,能不能向開發商索賠或者退房?在樓市促銷越發激烈的當下,這一問題困擾著相當多的業主。近日,最高法院下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這一舉措,也被解讀為不支持房價下降後業主的退房行為。

  對於這一新通知,市消委會律師指出,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雙方就應該嚴格按照合同履行。消費者不能因為自己買的房子價格比現在的高就要求退房,因為這不屬於情事變更的範圍。

  但如果購房者和開發商只是簽訂了認購協議,由於限價令等原因導致不能交易,這種情況雙方都沒有過錯,就應該適用情事變更,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訂金。

  此外,即使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也要看合同中是如何具體約定的。如果約定由於買方的原因不能貸款,需要承擔多少天內還清餘款的責任,購房者就要去湊錢了。如果沒有這個條款,貸不了款既不是購房者的原因,也不是開發商的原因,可以要求退款。

熱詞:

  • 退房
  • 情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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