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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華月餅”訴訟雙方最高法院辯理 糾紛持續4635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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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華月餅 資料圖

  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近日開庭審理,本網記者以公民身份旁聽。截止開庭當日,“榮華月餅”糾紛已持續152個月共4635天。 

  5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訴訟雙方圍繞法庭歸納的兩個辯論焦點: “榮華月餅”是否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權利”;“中山市今明公司以及蘇國榮的順德榮華公司是否構成對香港榮華的不正當競爭”展開質證和辯論。(記者注:2006年,香港榮華、東莞榮華曾以中山今明公司生産、銷售的“榮華月餅”包裝裝潢侵犯了自己“花好月圓”註冊商標、涉嫌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蘇國榮與順德榮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順德榮華的委託代理人董宜東律師説,“榮華月餅”不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他解釋説:認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基本前提,是使用要合法,但香港榮華一直沒有合法註冊榮華商標,是侵權使用。 

  對此,香港榮華委託代理人溫旭律師針鋒相對:“香港榮華對‘榮華月餅’的使用是作為商品名稱在使用,與對方的簡體榮華商標不一致,並且早在1997年蘇國榮獲得受讓商標前,‘榮華月餅’稱謂就已經使用”。 

  溫旭特別提及香港榮華1995年和1996年連續兩年獨家冠名,贊助世界女排大獎賽和世界羽毛球精英賽等重大體育賽事,並説其“榮華”商譽由此在國內拓展開來。 

  順德榮華的另一代理人劉春田教授表示:榮華商標具有絕對權利,經政府行政部門審批獲得;香港榮華是經過使用産生的相對權利,相對權利産生的權利沒有資格挑戰絕對權利。 

  對此説法,東莞榮華的代理人馬東曉律師回應説:“雖然簡體榮華商標具有絕對權利,但香港榮華擁有‘花好月圓’圖形商標也具有絕對權利。” 

  溫旭律師回應順德榮華委託代理人時提出,註冊商標是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前提是必須規範使用,如不規範使用則不受保護。順德榮華既然有自己的商標,為何在取得商標後一直模倣香港榮華“榮華月餅”的鐵盒形狀、設計圖案,不按照規範使用自己商標,非要跟香港榮華的一樣? 

  香港榮華的另一委託代理人陳建民闡述了如下辯論意見:榮華商標不是簡單的文字商標,而是由一個變形的簡體“榮華”漢字加圓圈組成的圖文商標,而“榮華月餅”是橫排的繁體字,通過長期的使用,已經形成自己的特點,即香港特有的中文繁體字、橫式排列,與月餅共同使用等。蘇國榮受讓的榮華簡體帶圈商標在2000年前沒有使用過,即使在2000年後使用,其與繁體字的榮華月餅完全具有區別的特質,形成各自的指代關聯性,如果各自規範使用,不會發生混淆。 

  庭審結束前,主審法官當庭詢問雙方有無調解可能。香港榮華表示,糾紛這麼多年來,香港榮華一直積極尋求調解,但調解需要有前提,那就是雙方各自規範使用包裝裝潢和商標,即,如果順德榮華不使用香港榮華公司的註冊商標“花好月圓”及包裝圖案,在各自規範使用“繁體字榮華月餅”及簡體字榮華帶圈並能區分雙方商品的情形下可以接受調解。 

  蘇國榮則表示,如果香港榮華與東莞榮華堅持侵權使用榮華商標,無法調解。 

  經過一個上午的庭審,合議庭宣佈休庭。(呂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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