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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發“行動指南”鼓勵民資參與國企改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城市導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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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28日消息:據今天出版的《城市導報》報道,日前,國資委發佈《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指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

  《指導意見》明確,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開展境外投資;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應當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以及在産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國有産權時,均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等。

  《指導意見》還指出,民間投資主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民間投資主體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2010年5月國務院出臺“新36條”(《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進一步細化,由國資委頒布的《指導意見》醞釀已久。《指導意見》包括14條具體細則,被視為“新36條”的可操作性方案。

  在此次發佈的細則中,對於國企股權轉讓和産權轉讓,國資委對國企提出了兩條硬性要求,即: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産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國資委一位內部人士告訴記者,以前在國有企業股權或産權轉讓時確實出現過企業要求受讓方一定也要是國企的情況。《意見》對此做出強制要求就是要去除歧視。不過他也表示,這種“歧視”有時也有外部環境原因,例如國企在産權轉讓時必須要面臨職工安置問題,很多原來國企員工對於轉制有很多抵制情緒,因此企業在轉讓時往往都要求對方也是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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