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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國資委、銀監會等部委力挺民間投資,民間資本的春天正在到來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中國銀監會日前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明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與其他資本遵守同等條件,支持符合銀行業行政許可規章相關規定,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良好,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較強,財務狀況、資産狀況良好,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的民營企業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監會放寬了一系列民間資本入股銀行業的股權比例限制: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重組,民營企業參與城市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適當放寬至20%以上;支持民營企業,特別是符合條件的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參與農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參與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進一步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機構重組改造,通過並購重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風險處置的,允許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階段性持股比例超過20%。
銀監會仍然沒有放鬆村鎮銀行必須由商業銀行作為主發起行的規定,但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而且,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後,主發起行可以與其他股東按照有利於拓展特色金融服務、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則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實施意見》強調,要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創造良好環境。
(上接A1版)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鼓勵各類投資者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實際工作中不得單獨針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置限制條件或其他附加條件;要及時公佈有關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規、政策和程序,以及銀行業市場準入行政許可事項、結果,不斷提高銀行業市場準入的透明度;要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服務、指導,依法答覆相關法規和政策諮詢;要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接受社會公眾依法對銀行業市場準入工作進行監督。
銀監會要求,銀行業應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落實強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措施,根據民間投資特點,積極開展融資模式、服務手段和産品創新,提供多層次金融服務,進一步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重點滿足符合國家産業和環保政策、有利於擴大就業、有償還意願和償還能力、具有商業可持續性的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需求。
2010年5月,“新36條”正式出臺,明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然而,“新36條”的落實情況不盡如人意,民間資本投資時仍遭遇“玻璃門”和“彈簧門”。為此,國務院明確了今年上半年制定出臺民間投資實施細則的時限要求,近段時間以來,交通部、鐵道部、證監會、國資委等部門陸續出臺了鼓勵民間投資的實施細則,分析人士指出,隨著各項政策落到實處,民間資本的春天正在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