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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碾軋“小悅悅”的司機到底涉嫌何罪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7日 1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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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機如果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刑期明顯要重。

  去年發生的廣東佛山女童“小悅悅”事件,受到廣泛關注。近日,佛山市南海區檢察院對事故肇事司機胡軍提起公訴,胡軍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胡軍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無意見,但認為應定交通肇事罪。

  目前,此案尚處在法院審理階段,到底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擬或交通肇事罪,法院最終會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認定。筆者無法根據過於概括的媒體報道對案件的細節妄加揣度,這裡僅對公眾對該案高度關注的兩個問題,即該兩個罪到底有何區別,定罪不同對當事司機有何影響,談點個人意見。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該罪雖屬於刑法單獨規定的一個罪種,但造成他人死亡的失火罪、危險物品肇事罪、過失爆炸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也肯定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若成立交通肇事罪等特別罪種的,則必須依特別罪種處理;只有無法依特別罪種處理時,才依普通罪種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

  具體到本案,若司機的行為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則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疑問的。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隊最初也是以交通肇事罪對先後碾軋過“小悅悅”的司機予以刑事立案的。或許後面的事實認定出現了變化,檢察機關才改變了起訴的罪名。如事發路段後被確認為內部管理的道路,而不屬於城市公共道路,如此就難以成立交通肇事罪。

  從過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來看,很難簡單地説誰重誰輕。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有兩檔,一般為3至7年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有三檔,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逃逸或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至7年有期徒刑;有逃逸致人死亡情節的,處7至15年有期徒刑。從最一般的情節來看,交通肇事罪輕一些;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逃逸致人死亡情節時,則明顯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

  從報道的情況來看,司機當時對事故的發生毫無覺察,在網上看到案發監控錄像才確認自己撞人的事實,被檢察機關認可。若定交通肇事罪,因不存在逃逸情節,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檔位適用刑罰,再考慮自首從寬情節。若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接近傍晚,雨天光線昏暗,卻未開前照明燈;在人群密集地點行駛時,只注意尋找店舖,不注意觀察路況;碰撞物體後又不下車查看,其主觀心理應屬重大過失,可能會在3至7年的幅度內,再考慮自首情節。因此,本案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明顯要重。當然,“小悅悅”事件因多名路人未出手相助,而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事件,但這與本案無關,不是從重處罰司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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