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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新沂多次碾軋兒童男子以過失致人死亡判4年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1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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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江蘇新沂“碾軋兒童案”4月29日在新沂市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伍坦4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伍坦,男,34歲,係當地一私營業主的駕駛員。2010年9月7日11時許,被告人駕駛寶馬X6越野車,在新沂市新安鎮良辰花苑小區10號樓3單元門前道路上由東向西倒車時,因對車後路面狀況疏于觀察,將3歲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軋,後因判斷失誤向前提車時又一次碾軋被害人,其下車查看時又因操作不當將停車擋位挂入倒擋致使車輛後退,導致該車左側前後輪再次碾軋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案發後,伍坦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救護電話120,並在現場等候,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後,伍坦積極認罪,真誠悔罪,與被害人親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辯護人則以犯交通肇事罪辯護。

  法院審理後認為,伍坦駕駛機動車輛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之外居民小區內道路倒車時,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對車後路面狀況疏于觀察,將在車後玩耍的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軋,後因對該車輛操作不當致該車再次碾軋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被告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合情況後,法院遂作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