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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可要求撤除高層電梯廣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4: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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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行業競爭的日益加劇,客戶爭奪戰已經在潛在客戶的家門口擺開戰場,隨便走進一個高層小區的電梯,迎面而來的都是讓人眼花繚亂的廣告,其中不乏房産、汽車、健身、家教、餐飲等,電梯乘客不得不接受這些強行端到面前的“廣告大餐”。

  案例

  電梯廣告煩人業主心煩無處訴

  家住萬年場某小區的蔡先生正在遭受這樣的困擾。據了解,蔡先生剛搬進小區的時候,樓層電梯還是乾淨清潔的不銹鋼立面,感覺也比較清爽。但隨著入住人員的增加,蔡先生也不知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電梯裏開始出現了五花八門的廣告,吃穿住行樣樣齊全。雖説這些廣告從一定程度講,給小區業主帶來了方便,但是每天進出電梯面對如此多的廣告,就像每天都要面對很多向你喋喋不休的推銷員,蔡先生覺得異常鬱悶。

  蔡先生告訴記者,電梯間的廣告牌,每過一段時間就會悄無聲息地更換一批,到底是誰在主導這些廣告的出入,蔡先生也不清楚。為此,蔡先生還專門找到小區物管處要求解釋,物管方面的答覆卻是這些廣告都是經過合法的途徑進行粘貼的。

  是什麼樣的合法途徑,廣告才能進入小區電梯呢?誰又擁有權利對這些進入電梯的廣告説是或拒絕?蔡先生一直搞不明白。

  律師支招

  電梯空間上不上廣告業主説了算

  對於蔡先生的遭遇,四川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趙軻律師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趙柯律師認為,小區內的電梯顯然是屬於公共設施,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是否允許電梯中引入廣告也只有業主才有權決定。不僅如此,電梯廣告産生的收益也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除非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管之前存在委託管理委託收費的約定,否則物管公司不得擅自決定是否同意廣告等經營性質的商業形態進入包含電梯在內的小區公共區域,更不能擅自收取因此帶來的收益。

  趙柯律師還介紹説,由於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小區並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委會沒有人專門管理此類收益,業委會或小區業主一般委託物業公司代為管理收益,除支付一定的佣金以外,剩餘的收益應作為全體業主共有的收益衝抵物業費或用以維修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等。因此,如果小區業主覺得電梯廣告確實煩人,完全可以通過業委會或者邀約大多數業主一起,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停止在電梯間刊登廣告,還所有業主一個乾淨的電梯空間。

(新民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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