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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小區業委會告物業索要廣告收入 法院駁回上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1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建東南新聞網-海峽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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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閩發西湖廣場小區業委會將服務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和一家廣告公司告上法院,提出小區電梯口及外墻的廣告收入被物業公司收走,電梯口和外墻是屬於小區的公共部分,其産生的廣告收益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要求物業公司和廣告公司將廣告費交出來。

  近日,福州市中院終審駁回業委會的上訴,理由是“小區業委會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要對小區共有部分主張權利,應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授權”。

  兩審都判業委會無訴訟主體資格

  2011年,閩發西湖廣場的業委會將福州大地物業公司和福建綠野有點廣告信息公司告上法院。

  鼓樓區法院一審認為,業委會未提供業主大會授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駁回業委會的起訴。

  閩發西湖廣場的業委會不服,提起上訴。

  福州中院認為,依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所以該院對其上訴不予支持。最後,駁回業委會的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小區廣告收入屬業主但維權成本高

  根據《物權法》規定,電梯間、外墻等屬於公共設施,産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這些共用場所要經營廣告,首先需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其收入也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昨日,記者走訪了福州多個小區,發現較新的、位於市中心地段的小區,電梯口和外墻都有廣告。業主們説,他們沒看過物業公司將廣告收入的賬目貼出來,做小區廣告也未經過他們的同意。

  據物業公司的內部人員透露,一個小區的電梯廣告收入,一年少則幾十萬,多則一兩百萬。目前,福州的物業公司大多直接將這一收入拿走,不會給業主,通常用於補充物業費的不足。比較正規的物業公司會將賬目列出來,如果物業公司在服務小區中賬目有虧損,廣告收入的錢來貼補。如果物業公司有盈利,物業公司就與業委會約定對廣告收入的錢如何分成。

  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現有法律給業委會代表業主行使訴訟權利設置了很高的成本──要召開業主大會。而現實情況是,召開一場業主大會,會遇到許多想都想不到的問題,比如業主人數無法到齊,其家屬簽字又沒有效力,從通知到表決再到公示走下來時間過長。如果有個別居委會或房管物業管理部門的人暗中“使絆”,業主大會就要泡湯。(記者 涂明 通訊員 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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