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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出臺 舉報火災隱患 獎勵罰金一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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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堂“49”火災救援本報資料圖片

  本報訊市政府昨日印發《東莞市火災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我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火災隱患進行舉報,將按罰款金額的50%給予舉報人獎勵。

  根據《辦法》規定,有4種情形屬於將給予獎勵的火災隱患,單位或個人就此進行舉報的,將按罰款金額的50%獎勵舉報人。

  這四種情況分別是: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生産、儲存其他物品的企業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單位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擅自拆除、停用的;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的。

  《辦法》要求,同一火災隱患被多次舉報的,以首次舉報時間為準,獎勵第一舉報人;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由聯名人共同領取獎勵金。此外,如舉報人是公安機關從事消防工作人員、鎮(街)、村(社區)的消防巡查服務隊員、消防專職隊員等負有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將不予獎勵。

  根據《辦法》,火災隱患舉報行為受法律保護。公安消防機關和各有關單位將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洩露舉報人的姓名、舉報內容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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