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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撞傷人 單位被判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新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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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加油站一名男員工駕駛私車載著一名同事去給單位辦公事,不想在途中將一名騎電動車的婦女撞傷。事發後,其單位拒絕對傷者承擔責任。日前,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該員工的單位對傷者承擔“交強險之外的剩餘損失”。

  劉老先生於2009年通過拍賣購得某大學的一輛汽車,但始終未辦理過戶手續。後來,他的兒子劉傑駕駛這輛汽車上下班。事發當日,因為一名女同事要從單位外出取宣傳材料,劉傑駕駛自己的汽車載著該同事前往目的地。汽車在行駛到咸陽路與西青道交口,左轉調頭至人行道附近時,遇某醫院女會計沈平騎電動車行駛至該路口。劉傑駕駛的汽車與沈平所騎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沈平受傷。事發後,沈平被送到醫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之後,醫生為沈平進行了手術,併為其做了“鋼板內固定術”。住院44天后,她方才出院。經鑒定,沈平的左膝關節構成十級傷殘。沈平將劉老先生、劉傑以及劉傑所在的單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其各項損失近10萬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庭審中,被告劉傑辯稱,事發時,他是某石油公司下屬加油站的員工。當時其是接受站長的指派,載著女同事外出領取橫幅,屬於私車公用,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因此其不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其單位某石油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其父劉老先生表示,車是從某學校買的。在事發時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事發當天,他將車借給兒子使用。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劉老先生表示,他沒有賠償義務,而應該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部分由某石油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某石油公司的代理人認為,劉傑是駕駛自有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不應認定為職務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涉案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關於劉傑的民事賠償責任,庭審中劉傑認為,事發時係在執行職務行為。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事發時女員工確是在車內乘坐,且是與劉傑去取宣傳材料,也就是為公司去辦公事。而某石油公司認為,女員工是公司委派外出,而劉傑並不是公司委派外出的。對此,法院認為,某石油公司方面雖然主張劉傑外出他們並不知情,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綜上,原告的剩餘損失應由某石油公司承擔。

  最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傷者各項損失近8萬元,由劉傑所在單位向傷者賠償剩餘損失6000余元。

  法律鏈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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