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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開私家車外出辦公撞傷人 單位被判承擔責任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5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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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車開出去辦公,在路上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主受傷。9月初,車輛所有人何麗接到溧水法院的電話,稱她被電動車主以第二被告人起訴了。庭審中,何麗辯稱是經單位同意開車外出辦公才發生交通事故,要擔責的應是單位而不是她。

  去年5月份的一天,何麗與同事鄭林一起開車到溧水出差,不料在寧高高速公路上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電動車主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後經交警大隊認定,轎車與電動車各負一半責任。電動車主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2萬多元,傷癒後被鑒定為左上肢九級傷殘。電動車將鄭林、何麗、兩人所在單位、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告到溧水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1萬餘元。

  9月底,溧水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鄭林表示,他只是司機,駕駛車輛屬履行職務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況且事故發生後他已墊付賠償費用1.3萬元。而何麗認為,她才是最冤的那個,因為她是經過單位同意才拿自己的車作為工作時的代步工具,單位不獎勵自己就算了,出了事還要自己賠,太虧了!她認為,超出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應由單位承擔。在這之前,她也墊付了1萬多元。

  單位承認曾批准何麗私車公用,但根據規定,各類違章、交通事故賠償等均由車輛所有人自行承擔,單位每月報銷1500元交通費作為補償。單位援引這項規定,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經審理查明,事故造成的損失總計13.7萬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剩餘1.7萬元由誰承擔呢?是車主本人,還是用車單位?

  法院認為,單位員工依照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在履行職務或完成單位工作任務的過程中使用自己的車輛,其本質意義仍然是履行職務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再者,事故發生在何麗和鄭林完成工作後返回南京的途中,因此他們均屬履行職務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用車單位定的"因私車公用而發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規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且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産生效力。法院據此判決保險額度以上的1.7萬元由單位承擔。鄭林和何麗事先墊付的款項,應從保險公司和單位給付傷者的賠償款中扣除。(文中人物係化名)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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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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