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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罰單”案縮水十倍的疑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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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郴州農民李清賣山寨羊毛衫遭遇“天價罰單”一案,又有了新的進展。“李清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991859元。”儘管得知判決的罰金比曾經的2151萬元少了十倍,但李紅英還是被鉅額罰款嚇得目瞪口呆,“我們夫妻如何拿得出這麼多錢呀?”(《三湘都市報》5月21日)

  作為司法糾錯機制,再審程序的啟動,讓這個影響全國的個案公正審判有了更完備的保障,但這必須建立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曾經作為判處被告人李清被罰2151萬元,突然間銳減至199萬元,縮水程度高達10倍,其間的巨大落差,即讓當事人迷惑,更讓公眾不解。

  現在,法院並沒有向社會公佈罰款金額縮水的原因和理由。但是,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出現這個結果,也許是現在的司法機關計算正確,或許是先前法院審判認定金額正確。倘若是前者,如果沒有媒體和輿論的持續關注,如果這個案件沒有發回重審,那麼,這個案件就不會有罰款金額嚴重縮水的審判結果。因為,如此大的罰單,根本反映了司法人員,要麼是素質低下,要麼有意陷害人于罪。就目前透露的信息判斷,執法者對於這起“天價罰單”案審理,是基於維護本地名牌羊毛衫企業利益。正是因為帶著這個執法目的,罰起來自然會出手狠一點,但這一狠勁,不僅使法律喪去了公平與正義,也讓法律成為一種被人利用的手段。

  單就“天價罰單”縮水一案而言,我覺得,相關執法者有悖基本法律常識。執法者他們原本可以通過常識來對真相做出基本判斷,進而努力查找可靠證據,最大限度地給予違法犯罪者公正處罰。然而,從這個案件,包括這次復審程序,我們似乎並沒有看到公安機關查找證據的信息。正如李清的代理律師王福奎所言:“公安機關在搜查李清店舖清點扣押物品時,李清本人未在扣押物品清單上當場簽字捺印,從庭審上警方出示的情況説明看,足以説明假冒名牌羊毛衫的數量不能認定”。

  從某種程度上講,“天價罰單”案也凸顯了選擇執法的遺憾。放眼當下,我們似乎對類似小蝦米式的執行對象,總是出重拳,出乎常人意料。比如平頂山“天價過路費案”,也開出了368萬元的鉅額罰單。而對大象級執法對象,總是“心太軟”,出手軟綿綿。比如,達芬奇傢具造假案,與李清賣山寨羊毛衫幾乎性質相同,有媒體統計其近3年的相關財務報表顯示:僅2007年一年,達芬奇在上海的營業收入額就高達1.5億元,3年來,公司各項銷售業績均呈攀升狀態,2010年一年銷售額高達4.14億元。可是,上海工商部門卻開出了133.42萬元罰單。

  兩相對照,則不免讓人覺得,這樣不對稱的處罰對李清來説,並不公平,對於遏制制假和售假也未必起到很大的作用。這實在讓人忍不住聯想:要是這樣處罰毒膠囊,普通老百姓就不會擔驚受怕了;要是這樣處罰康菲石油,漏油問題早就解決了;要是這樣處罰地溝油,消費者再也不會用餐之苦了。當然,我們並不是不贊同對賣假羊毛衫的農民進行法律懲罰,只是覺得,執法者不能選擇性執法,倘若我們每項執法活動,專門針對小蝦米級對象,不惜重拳置於死地,而不是致力於常態性執法,將矛頭對準大象級企業,那麼,執法者的公正性就會大打折扣,難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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