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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告海南文昌政府違法行政續:政府答應“換地”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海南視窗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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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海南視窗文昌5月25日電近日,人民網海南視窗獨家報道了《建醫院佔市民廠房文昌市民告政府違法行政》一事,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24日,記者從文昌市相關部門確認,李先生提出的“異地搬遷工廠(即交換土地使用權)”要求已經得到文昌政府部門認可。

  據李先生向人民網海南視窗記者介紹,他2002年在文昌市文清大道上建起一家工廠並生産至今,2009年3月,文昌市人民醫院搬遷擴建工程項目選址在該大道上,李先生10畝廠房土地恰好在該項目範圍內。對此,文昌市要求收回李先生這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李先生對此舉沒有異議,還向文昌市國土局打了報告,表示支持,但為了廠房的正常生産,他提出異地搬遷工廠(即交換土地使用權)。

  文昌市國土局則認為,原則上該塊土地應以貨幣補償方式收回,文昌市政府在2010年3月15日作出《39號決定》,堅持以有償方式收回李先生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對地上附著物進行拆遷及補償。對此,李先生認為文昌市政府程序違法,將文昌市政府告上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0年8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文昌市作出的《39號決定》沒有適用具體法律條款,沒有作出征收房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屬於程序違法,應予撤消。文昌市政府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文昌市政府在沒有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的情況下,《39號決定》直接決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拆遷地上附著物(其實是廠房)沒有法律依據。《39號決定》中決定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有2116.4平方米的廠房,且該廠房已具有合法的房産證,因此徵用這些房産還應依照《城市房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39號決定》沒有讓産權人李先生選擇拆遷補償方式,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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