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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出資人和承租人誰有優先購買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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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電顯示:幾年前,我跟朋友唐某合夥做生意,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間門面,我出資40%,他出資60%,這間門面我們便按此份額共有。後來生意失敗,我們將這間門面出租給了劉某。最近我急需錢用,想把我享有的門面份額賣給唐某,價格已經談妥。劉某得知後也找到我,説他願意以相同的價格購買該門面。據我所知,《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唐某也不願放棄購買該門面。請問在同等價位下,我應該把門面賣給誰? 韓先生

  附記: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峰律師回復,在同等價位下,唐某擁有優先購買權,韓先生應該將門面賣給唐某。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依據該規定,劉某作為該門面的承租人,確實在某些情況下享有同等條件的優先購買權。但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産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唐某作為該門面的按份共有人,也享有同等條件的優先購買權。

  現在劉某和唐某的優先購買權存在衝突。民法中有物權優先的原則,即在同一標的物上出現多種利益衝突時,有“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必要,即物權優先於債權以及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本案中,唐某基於物權而享有優先購買權,劉某基於債權而享有優先購買權。按照“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唐某的優先購買權優於劉某的優先購買權。因此,韓先生可以選擇價高者出賣房屋,但在同等價格、同等條件下,該門面應優先賣給唐某。

熱詞:

  • 優先購買權
  • 唐某
  • 承租人
  • 劉某
  • 合同法
  • 按份共有
  • 門面
  • 物權法
  • 共有人
  • 來電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