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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如整體拆除使用人須15天內搬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3: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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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孫雪梅)昨天,市住建委發佈《關於城鎮危險房屋解危工作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危房使用人不能及時搬出的,可限期15日內搬出;未在規定期限內搬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市住建委介紹,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作出鑒定結論後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託人,並報告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管部門接到鑒定結論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鑒定報告後,應向危險房屋所有權人發放危險房屋停止使用通知書,並在危險房屋區域顯著位置發佈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意見》指出,公告發出15日後,使用人未及時搬出的,區縣房管部門應下發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為15日內。如果使用人未在期限內搬出,房管部門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房管部門應當報請區縣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強制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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