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杭州一建設局被指以拆危之名進行強拆 被判違法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9日 11: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案件調查

  本報記者 范傳貴

  調查起因:浙江省杭州市被強制拆遷、強制搬離的一戶市民,將城管執法局、建設局告上了法庭

  調查發現:遷離由一個單位負責,而補償則要去找另一個單位談——被拆遷人認為,建設局的做法正印證了“是以強制遷離達到拆遷目的”

  調查結論:法院判決,建設局行政行為不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

  8年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市民車麗的房屋被列入該區“解決住房困難戶拆遷改造項目”拆遷範圍,拆遷主體是“杭州市下城區‘解困’拆遷改造指揮部”。由於對補償條件不滿,車麗一家一直未搬離。

  然而,在近幾年內,不是拆遷主體的城管執法局、建設局分別以“違建”、“危房”等名義介入了該房的強制拆遷、強制搬離中。在車麗一家看來,這些舉動是當地政府“以強制遷離達到拆遷目的”,她因此將兩個政府部門告上了法庭。

  近日,車麗訴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行政強制搬離”行為違法一案,經歷兩審後有了最終結果。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作出的行政強制遷離決定違法。

  以違建危房之名強拆?

  據法院查明,2004年2月25日,因11號地塊改造項目建設的需要,杭州市房産管理局向杭州市下城區“解困”拆遷指揮部頒發了拆遷許可證。車麗所居住的環西新村12幢房屋在拆遷範圍內。

  “因為要搬到很遠的郊區,孩子讀書、父母看病、自己上班都非常不方便,8年來在拆遷辦軟磨硬泡下,40家住戶陸陸續續搬走了大部分,但還剩下10戶左右不願意走。”今年8月份,車麗的兒子張春在自己的博客上稱。

  張春在博客上記錄了自己房屋第一次被“強拆”的經歷:“2010年10月21日……城管執法局……在家中無人的情況下,僅僅憑一張下城區執法局的違法建築強拆通知書,就對我家部分房産實施了違法強拆;第二天下午,下城區建設局一群人又來到我家,告知我們所住的是危房,並送了一份《強制遷離決定書》。”

  車麗隨後以這一《強制遷離決定書》違法為由,將下城區建設局告上了法庭。張春作為代理人,在起訴狀中稱:“之前,車麗作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並沒有委託任何個人和單位對房屋進行危房鑒定,而且對房屋被鑒定一事毫不知情,也沒有任何人來車麗家裏進行過鑒定。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既不是房屋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只是拆遷單位,不具備對車麗房産做安全鑒定的主體資格,更不具備實施強制遷離的職權。”

  張春還提出,即使房屋真的存在安全隱患,根據《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局應當出資對車麗居住的危險房屋進行改造、治理或者重建。建設局沒有做相應的治理措施,更無遷離安置計劃、重建規劃,只是強制遷離。

  “事實是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作為環西新村拆遷工程的主體單位,以房屋安全問題為由,為達到違法拆遷目的,濫用權力作出違法決定,其真實目的顯而易見,就是為了強佔車麗房産的地塊,賣地謀利。”張春在起訴書中請求法院撤銷建設局的《行政強制遷離決定書》。

  車麗一審敗訴。今年8月13日,張春再次通過博客反映:“兩天前的早上,他們糾集了幾十個人把我媽媽和女兒強行帶離自己住了40多年的家,説是危房了要緊急避險……現在一家四口暫住旅館,女兒學習、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12月19日,《法制日報》記者在杭州市下城區環西新村12幢樓下看到,這棟始建於1958年的樓房主體結構仍在,但門窗等部件已大多被拆除。一樓外墻被圍上了一圈警戒帶,無人居住。

  建設局稱程序全部合法

  “那都是他(張春)自己的猜測,絕對不存在借拆除危房之名行強拆之實,我們作為房屋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對車麗一家進行的強制搬遷行為都是按程序來的。”在下城區建設局,該局房産監察大隊隊長戴雍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採訪。

  針對張春提出的建設局無權對涉案房屋進行危房鑒定,戴雍解釋稱:“2001年,根據杭州市機構改革方案,不再保留杭州市下城區房地産管理局,職能由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承擔。環西新村12幢裏面有8套房子屬於公房,職能變更後建設局就成了這8套公房的産權人,所以在2008年8月25日,我們就環西新村12幢向杭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同年9月22日,杭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作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並向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評定環西新村12幢危險性等級為D級,即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建議對該房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排危處理。

  “除了係8套公房的産權人外,我們還是城市危險房屋的行政管理主體,所以我們以《告知通知書》形式告知了包括車麗在內的環西新村12幢住戶該房屬於危房,已被建議停止使用,告知車麗在2009年6月10日前搬離該危險房屋。”戴雍告訴記者,他們同時告知車麗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鑒,但他們沒有申請。

  在時隔一年仍有住戶未搬遷的情況下,2010年9月5日,下城區建設局再次向杭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申請對該房屋進行沉降觀測等安全鑒定項目,鑒定該幢房屋危險性是否加劇。第二天,鑒定中心就復函稱,該房建造年代久遠,作為主要承重體系的墻體砌體強度不足,樓蓋體系為竹筋混凝土板,隨時有脆斷的危險,已構成整幢危房。

  “相比2008年調查情況,涉事房屋老化、破損加劇,卻仍在使用,該中心意見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根據《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由下城區建設局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責任人立即對房屋作排危處理。”戴雍稱,幾天后他們再次將鑒定報告送達車麗等住戶,責令他們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停止使用並搬離;車家未搬,他們於是再次送達《告知通知書》。

  直到10月22日,下城區建設局作出《行政強制遷離決定書》,決定將車麗(戶)依法強制遷離環西新村12幢。“我們的整套程序是合法的。”戴雍拿出了整套流程手續給記者查看。

  杭州中院判行政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定,根據《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各區、縣(市)房産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故下城區建設局負責下城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是本案適格的行政主體。而下城區建設局的整個執法程序也均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車麗提出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沒有採取治理措施、沒有任何安置計劃、重建規劃就作出行政強制遷離決定,一審法院認為,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不是環西新村12幢地塊的拆遷主體。

  而這一點成了二審中雙方爭論最激烈的焦點。張春堅持,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在《行政強制遷離決定書》發出後,對上訴人的強遷安置和補償只字未提,更無加固,修繕措施,違背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只是以上訴人人身安全為由,忽視了上訴人的財産安全。

  下城區建設局則辯稱,行政強制遷離決定與解決住房困難戶拆遷改造指揮部的拆遷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得出以強遷達到拆遷目的的結論:“首先,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不是拆遷主體,強制遷離決定與拆遷人、被拆遷人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其次,案涉房屋已納入杭州市下城區政府建設規劃拆遷範圍,相應的補償安置事宜應由拆遷人負責,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並無給予安置或補償的法定義務。”

  遷離由一個單位負責,而補償則要去找另一個單位談——在張春看來,建設局的做法正印證了“是以強制遷離達到拆遷目的”。

  近日,這一案件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有了180度的逆轉。杭州市中院認為:“案涉房屋早在2004年即已列入拆遷範圍,但拆遷人與車麗一戶至今未能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且拆遷人亦未依法申請房屋拆遷裁決。下城區建設局作為房屋拆遷管理的實施部門,未依法履行對拆遷人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遲遲未能實施拆遷的監督、管理職責,卻于2008年委託有關機構對涉案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在有關機構出具鑒定報告併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後,亦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遲至2010年10月22日才作出被訴《行政強制遷離決定書》,不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

  “鋻於涉案房屋始建於1958年,年代久遠,承重墻體承載力嚴重不足,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差,樓蓋體系為竹筋混凝土板隨時有脆斷危險,已危及公共安全,故被訴行為不宜判決撤銷,但應判決確認違法。”杭州市中院要求,杭州市下城區建設局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法制日報》記者從下城區建設局了解到,車麗一家目前已正式搬離。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熱詞:

  • 建設局
  • 強拆
  • 被拆遷人
  • 砌體強度
  • 違法建築
  • 危房
  • 杭州市下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