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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危房住戶限15天內搬出 未搬可申請強執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5日 08: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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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市住建委發佈《關於城鎮危險房屋解危工作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如果房屋被鑒定為危房,需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立即搬出。如使用人不能及時搬出的,可限期15日內搬出;未在規定期限內搬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意見》明確指出,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作出鑒定結論後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託人,並報告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管部門接到鑒定結論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鑒定報告後,應向危險房屋所有權人發放危險房屋停止使用通知書,並在危險房屋區域顯著位置發佈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意見》特別提出,公告發出15日後,使用人未及時搬出的,區縣房管部門應下發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為15日內。

  如果使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搬出,區縣房管部門可依法向區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是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房管部門應當報請區縣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強制搬出。

  危險房屋的所有權人、使用人阻礙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移送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值得一提的是,《意見》中還表示,需妥善安置危險房屋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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