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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搶車殺害的哥車卻沒搶成 該判什麼罪?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10: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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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湯洋)原本打算搶出租車,可殺死出租車司機後,車卻熄火不能發動了,他們只得棄車逃跑。

  想搶車沒搶成,還算不算搶劫?

  昨日記者獲悉,李某被判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4年1月26日22時,李某和虞某分工後,帶著繩子、錘子到瀋陽市沈河區中街附近,攔乘一輛紅色捷達出租車,約定“拿100元給司機時就動手,必須把司機整死”。

  車行駛到渾南新區後榆村南部後,趁出租車停車司機給他們找錢時,虞某從后座用繩索勒住出租車司機脖子,坐在副駕駛位置的李某用鐵錘擊打出租車司機頭部。出租車司機與二人搏鬥,虞某從李某手中拿過錘子又擊打出租車司機頭部數下,直到司機倒在地上不動。

  李某和虞某將屍體扔到路邊水溝裏,想把出租車開走,但因車熄火不能發動,就下車跑了,還拿走了出租車司機的錢包,裏面有100多元錢。

  經鑒定,出租車司機因頭部遭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被搶車輛價值8.5萬元。

  事發後,虞某很快被抓獲,李某潛逃,被列為網上逃犯。2011年10月14日,在瀋陽警方的“清網行動”中,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李某交代,他和虞某的父親在一起打工,然後認識了虞某。2004年初的一天晚上,虞某提出要搶出租車,他就同意了。虞某事先準備了繩子和錘子,還把錘子給了他。他倆打出租車司機的時候,特意找了一個看起來又瘦又矮的司機。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李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實施搶劫犯罪,在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

  昨日記者從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李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此前,虞某因搶劫多起導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已經被判處死刑。

  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的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張小明律師:

  雖沒搶走車,已符合搶劫罪的構成

  從李某和虞某的供述看,他們是有預謀的,一開始就有搶車的想法,在搶車過程中對出租車司機的人身造成傷害。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有兩個,一個是人身權,一個是財産權,只要在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一項,都構成搶劫罪。

  李某和虞某雖然沒有把車搶走,但已經對出租車司機的人身造成傷害,已經符合搶劫罪的構成。二人在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在客觀有搶劫的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導致出租車司機死亡。無論出租車最後是否被開走,整個搶劫行為都已經完成了。

  殺死的哥,為啥不是故意殺人?

  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於: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合併論處,應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如果出於復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殺死被害人後,遂乘機將其財物拿走的,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李某二人在搶劫出租車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出租車司機死亡,不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應該以搶劫罪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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