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設惡意傳播危害健康農業技術罪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農技推廣法修改

  本報記者張媛

  為明確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法律責任,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專門新增一章對此作出規定。對這一重要變化,近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期間,常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紛紛表示贊同。同時,他們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和意見。

  法律責任制度還不完善

  “草案的法律責任制度還不夠完善。”全國人大代表王小同説,草案對侵佔、挪用、截留農業技術推廣資金和物資,非法佔用農技推廣機構辦公場所、試驗示範基地和其他生産資料,未依法保障農技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資金項目、辦公條件設施及農技推廣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其他違法行為,均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導致相關法律制度約束力較差。

  王小同提出了具體的建議,一是對擅自推廣未在推廣地區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農業生産者損失的行為,增加相應的行政處罰;二是對擠佔、截留、挪用農技推廣資金、物資,侵佔農技推廣機構的辦公場所、試驗示範基地等生産資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對農技推廣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農技推廣義務,給農業生産造成損失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四是對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未依法保障農技推廣機構工作經費、資金項目、工作條件等行為,或者未依法保障農技推廣工作人員待遇的,追究有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懲處惡意濫用技術行為

  全國人大代表範誼認為,草案中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還缺少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農業技術推廣中惡意濫用農業技術的懲處。

  “最近發生的各種食品安全問題、農業生産安全問題,究其原因都是科技人員濫用科學技術的結果。”范誼表示,其實農民是無辜的,一些科技人員為了自身利益,向農民推廣一些偽科學的、有害的技術,如催紅素西瓜、避孕藥蟹、抗生素蝦等等。

  草案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范誼卻指出,這一規定“太軟”,現在已經遠遠不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特別是農業技術造成的危害量大而廣,無確定對象,是賠償不了的。因此,應該用刑事責任來震懾這種犯罪行為。

  “這類問題非常緊迫,可否考慮設置‘惡意傳播危害人民健康、人身安全農業技術罪’?”范誼建議道。

  沒收推廣機構經營所得

  草案規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業技術推廣義務的,由其所在行政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鋻於草案將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定位為公益性組織,實行無償服務,禁止經營活動,如有違反,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南振中委員建議該條規定增加“有經營所得的,予以沒收”的處罰措施。

  同時,對於草案“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強制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應用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規定,南振中委員指出草案並未規定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建議該條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熱詞:

  • 農業技術推廣
  • 農技推廣
  • 技術罪
  • 應用農業
  • 法律責任
  • 民事賠償責任
  • 南振中
  • 國家農業
  • 刑事責任
  • 試驗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