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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被騙房款 仲介失職判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7: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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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高健)徐先生通過仲介購房,結果買到一套被法院保全的房屋。雖然賣房人羅某因合同詐騙罪獲刑,但贓款已經被全部揮霍,為此,徐先生把仲介告到法院,索賠50萬元購房款。昨天,市一中院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去年3月11日,徐先生接到某仲介公司員工周某電話通知,説房主羅某欲出售其名下一套房屋。看房後,徐先生覺得房屋合適,羅某也給出優惠:如果當天能付款,房價可以減到50萬元。以為撿到便宜的徐先生立馬付款,並和仲介、羅某簽訂三方合同,交納了15900元居間服務費及3000元過戶代理費。此後,羅某失去聯絡。之後,徐先生得知,由於涉及另一訴訟,房屋在半年前被法院採取了保全措施,並經法院終審判決歸案外人李某所有。報案後,羅某被抓獲,並因合同詐騙罪獲刑,但50萬元贓款已被揮霍一空,無法追回。徐先生遂向仲介索賠。

  一審法院認為,仲介公司作為提供房屋買賣仲介服務的專業性機構,對交易各環節、風險和交易相關資源都更為了解,在居間服務中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也有能力採取更加規範和嚴謹的履行方式。本案中,羅某提出在看房當日先行支付大額購房款,既不符合通常交易慣例,對買方也存在極大風險。仲介公司雖然審查了羅某房屋所有權證及身份證等證件,但在此種特殊情況下,並未採取任何措施降低風險,也沒有證據證實其已就相關風險向徐先生進行提示,最終導致徐先生遭受重大損失,仲介公司對此具有重大過錯,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不僅無權要求給付居間報酬,還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仲介公司賠償徐先生50萬元購房款。

  一審宣判後,仲介公司以自己並非直接侵權人,損害賠償責任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市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當,駁回仲介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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