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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國家生育政策,卻糾結在街道證明的字眼問題上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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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記者劉雲實習生梁家燕

  有讀者近日向本報報料:妻子為廣西壯族少數民族戶口,丈夫為廣州戶口,夫婦申請再生一個小孩,卻遇到莫明其妙的阻礙。事件中,女方廣西方面兩次順利通過,男方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卻堅持不願意在二孩申請表上加具有“同意”字眼的證明,只願意出一份男方“婚育證明”。最後,幾經週折,夫妻二人方得償所願。

  事件

  街道對用“同意”字眼為難

  周先生是廣州戶口,妻子是廣西壯族戶口。兩人于2009生下第一胎女兒,兩年後,兩人申請生第二胎。

  2011年5月,周夫婦向越秀區居委會遞交生第二胎的申請書。居委會認為持廣州戶口的周先生不符合再生條件,不同意申請。周氏夫婦於是找到國家級計生審查部門,在提供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第一個孩子的出生證明後,該部門同意出具計生證明。

  周氏夫婦將上述資料寄回女方的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由於第一胎是女兒,按照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政策,可以申請生第二胎,所以廣西方面出具了《廣西壯族自治區2011年度二孩生育證》。同時,廣西方面要求男方戶籍所在地出具一份有“同意”字眼的證明。於是,周氏夫婦找到越秀區六榕路福泉新街街道辦,可街道辦只願意出一份“婚育證明”,證明男方“初婚,育有一女,無收養小孩”,卻不願意出具有“同意”字眼的證明。

  周氏夫婦2011年未能生下第二胎。2012年,兩人申請續辦,廣西方面很快開具“同意續辦”意見,然而,越秀區六榕路福泉新街街道辦依然不出具有“同意”字眼的證明,只出了一份“婚育證明”。

  結果

  “證明”問題終於得到解決

  那麼,周氏夫婦是否符合再生一個小孩的政策?

  記者日前致電越秀區六榕路福泉新街街道辦諮詢。李主任明確告訴記者:“夫婦是否符合再生一個小孩的政策,由女方條件決定,女方符合則男方符合。”報料人周先生為廣州市戶口,妻子為少數民族戶口,兩人第一胎為女兒,符合少數民族“頭胎為女兒則可再生一胎”的政策。

  既然申請合法,街道為何堅持不願意出具有“同意”字眼的證明呢?記者三度致電該街道辦,接電話的辦事員態度生硬地表示,沒有義務出這樣的證明,出同意字眼的證明是女方那邊的事。

  記者於是致電居委會胡主任相詢此事。胡主任答覆,街道沒有出具“同意”字眼的證明是因為:一方面周先生情況比較特殊,街道要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雙方工作單位核實情況,需要時間;另一方面則由於街道辦起碼已多年沒有辦理過生二胎的申請,辦事員處理較為刻板。

  在電話相詢的次日,記者高興地接到周先生的電話,他表示:六榕路福泉新街街道辦已經出具了有“同意”字眼的證明。

  劉雲、梁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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