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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小區外擺攤被收費 物業、業委會:小區公共用地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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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記者 唐柳鳳) “我們在小區外的道路擺攤,物業憑啥收費?”近日,在南寧市興寧區澳華花園小區外擺攤的一些業主向記者反映,大約10天前,物業開始向他們每位擺夜市攤點的攤主收取每晚3元至5元的費用,他們覺得此舉不合理。

  鄧女士説,她是澳華花園小區的業主,1年多前開始在小區外的道路上擺攤賣東西。之前,在這裡擺攤是不需要交費的,但最近物業公司卻派保安向他們收取每晚5元的費用。對此,她和其他攤主都感到不解:其一,這是小區外的道路,應該不屬物業公司管轄;其二,即使該路段是小區的公共用地,也是業主們掏錢買下的,物業沒權利收費。

  昨日,就鄧女士等人的疑問,記者採訪了該小區一期物業負責人黃明來。他解釋説,業主們擺攤的地方,位於小區的紅線圖內,是小區的公共用地。長期以來,擺攤産生的垃圾,是該小區保潔人員義務清運的。本著誰受益誰付錢的原則,他們經過與業委會商定後,決定對這些夜市攤點收取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主要用於補貼保潔員,剩下的全都上繳給業委會,放入業主公益基金裏。

  就黃明來的説法,澳華小區業委會主任黃舉鵬表示認可。對於業主們提出的“公攤面積業主已掏錢購買”的説法,黃舉鵬解釋説,小區公共用地是所有業主都有份的,現在部分業主擺攤受益了,自然就該繳納相應費用提供給其他未佔用的業主,就像有小車的業主也要支付佔道停車位一樣。

  昨日下午,記者聯絡了南寧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的相關負責人,他表示,物價局只對位於市政道路內、有佔道行為的業主,設定收費標準。該小區的路段不屬於市政道路,並且只是臨時性佔道,因此,不在物價部門的監管範圍內。只要其經過業委會等能代表業主的部門同意,是可適當收取的,不需向物價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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