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一醫療器材經銷商索賠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訊(通訊員 顧穎 記者 宋寧華)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以下合併簡稱為“強生公司”)在國內醫療器材市場中佔有一定份額,曾經的經銷商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認為二者起草的價格協議有壟斷之嫌,訴至法院索賠1400余萬元。這是我國實施反壟斷法以來,法院審理的首例縱向壟斷協議民事訴訟案。近日,上海一中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駁回原告銳邦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在北京地區從事縫合器及縫線産品銷售業務的經銷商。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對經銷區域、經銷指標、最低産品售價進行了規定。幾個月後,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降價為由,停止供貨,並取消銳邦公司的經銷權,造成了銳邦公司鉅額損失。

  銳邦公司認為,強生公司以直接限制競爭為目的,在經銷合同中以合同條款限定銳邦公司向第三人最低轉售價格,構成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給銳邦公司造成損害,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強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經銷合同的確包含有限制銳邦公司向第三人轉售最低價格的條款。但對於此類條款是否屬於壟斷協議,需進一步考量。由於銳邦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經銷合同項下産品在相關市場所佔份額、價格變化等情況,相反強生公司提供證據表明上遊存在多家同類産品的供應商。因此,本案要確定存在壟斷行為的依據尚不充分。

熱詞:

  • 銳邦
  • 強生公司
  • 駁回
  • 經銷商
  • 反壟斷法
  • 索賠
  • 醫療器材
  • 第三人
  • 2008年
  • 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