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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5月18日電(記者黃安琪)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後簡稱強生公司)前經銷商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認為其和強生公司起草的價格協議有壟斷之嫌,訴至法院索賠1400余萬元。18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件作出一審宣判,駁回銳邦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我國實施《反壟斷法》以來,法院審理的首例“縱向壟斷”協議民事訴訟案。
據了解,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在北京地區從事縫合器及縫線産品銷售業務的經銷商,雙方有著長達15年的合作。2008年1月,強生公司與銳邦公司簽訂經銷合同,對經銷區域、經銷指標、最低産品售價進行了規定。幾個月後,強生公司以銳邦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降價,非法獲取非授權區域的縫線經銷權為由,停止供貨,並取消銳邦公司的經銷權,造成了銳邦公司鉅額損失。
銳邦公司認為,強生公司以直接限制競爭為目的,在經銷合同中以合同條款限定銳邦公司向第三人最低轉售價格,構成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給銳邦公司造成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強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經營者承擔實施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需要具備實施壟斷行為、他人受損害、壟斷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係三個要件。由於銳邦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經銷合同項下産品在相關市場所佔份額、和相關市場的競爭水平、産品供應和價格的變化等情況,相反強生公司提供證據表明上遊存在多家同類産品的供應商。因此,本案要確定存在壟斷行為的依據尚不充分。此外,銳邦公司主張的損害與價格限制條款本身並無直接關聯,未能説明遭受了《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損害。法院遂駁回原告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