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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建行爆炸案律師稱主犯精神異常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1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武漢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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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22日消息:一審被判死刑,7天之後,武漢“121”銀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劍通過代理律師,向市中院提交上訴書表示不服,請求重審或者改判。

  5月14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海劍為該案主犯,犯有爆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本案的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審判決後,王海劍的代理律師胡延美曾向媒體表示,如果王家決定上訴,他將繼續代理這個案子,並向法庭提出王海劍的精神障礙問題,希望他能獲得從輕處理。

  昨天,胡延美代表王海劍,向市中院提交了上訴書。胡延美在上訴書中提出三點上訴理由:王海劍精神狀況異於常人,需進行鑒定;無證據推翻王海劍是過失引爆炸彈;王海劍和王偉對爆炸案的發生作用不明。

  胡延美希望法庭能結合王海劍的心智、歸案後認罪服法等表現等,認定王海劍有從輕情節。同時,胡延美堅持認為,王海劍沒有殺人的動機,也沒有搶走銀行的錢財,這樣的判決偏重。

  一審判決中,2011年12月1日淩晨3時許,王海劍攜帶自製的爆炸物和兩袋水泥,騎摩托車竄至武昌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將爆炸物放置在門前人行道上。當日下午17時30分許,當銀行職員將錢箱提出銀行準備送上運鈔車時,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爆炸物,當場致2人死亡、15人受傷,並致財産損失8萬元。爆炸後,王海劍搶劫錢箱未遂,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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