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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重審吳英案沒有採用開庭審理合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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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

  同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就吳英集資詐騙案重審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他表示浙江高院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不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被告人、辯護人可依法提供書面辯護意見,我院審理後可直接予以改判。

  記者:浙江高院在重新審判吳英集資詐騙案時,沒有採用開庭審理,也沒有更換合議庭是否合法?

  答:我院對吳英集資詐騙案的重審過程,是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對不核準死刑而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凡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但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訴訟程序而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並進行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吳英集資詐騙案復核後在裁定書中確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因此,吳英案發回重新審判,不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或審判程序違法的問題,而僅涉及量刑問題。依照前述司法解釋,我院不需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被告人、辯護人可依法提供書面辯護意見,我院審理後可直接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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