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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發票當分割財産依據不一定能得到法院認可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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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女士:我和丈夫兩地分居多年,經協商我們均同意協議離婚。在整理家庭財産時,我發現了一些丈夫近年購買黃金飾品等禮品的憑證和發票,票面價值近兩萬元。雖然這些東西的實物我從未看見過,但我認為這些都應當是我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我想申請法院依法對這些財産進行分割。請問,購物發票能作為分割財産的依據嗎?

  記者:“發票作為書證,可以證明你丈夫曾經買過這些物品,但不能證明這些物品是現實存在的。”萬柏林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黃女士若想將發票上所列物品作為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僅憑發票來證明是不夠的,必須將實物提交法庭或者提出這些物品現實存在的證據。當然,如果黃女士的丈夫對其的主張表示認可,法院也可予以認證。這裡要説明的是,在沒有其他證據作證的情況下,僅憑發票提出分割財産的主張,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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