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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公審首例"假發票案" 持假發票達百份將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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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陳立毅 葉慧娟)以前,偽造銷售假發票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南寧市昨日公審的首例“持有偽造發票案”活生生地告訴我們,現在如果誰持有“數量較大”的假發票也將受到刑法的制裁。

  這起案件是在南寧市興寧區法院公開審理的。這也是去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持有偽造發票罪”後,南寧開審的首例“持有偽造發票案”。該案所涉及的金額屬於巨大,興寧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張仁專門出庭支持公訴。

  經公安部門認定,2011年6月16日,廖某乘車到南寧金橋客運站,到站後便與南寧的下家聯絡,查看一批非法製造發票的樣本。雙方還約定,次日以2萬元交易這批非法製造的發票。6月17日,廖某乘車至賓陽,在賓陽一客運站與其上家電話聯絡好接貨後,由一名身材較胖的男子,將兩箱用蛇皮袋包裝好的發票,用快運包裹交接給廖某。廖某拿到這兩箱貨後,立即租乘一輛黑色轎車返回南寧金橋客運站。當廖某抵達南寧市金橋客運站,準備與下家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公安民警從廖某處現場查扣南寧市餐飲定額通用發票815本(共40750份),這些發票全部是假發票。

  雖然廖某當天並未成功交易,公訴機關卻認為,廖某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而且達到4萬多份,屬於數量巨大,應當以持有偽造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自己犯下的罪行,廖某當庭表示認罪。法院當天未宣判。

  《刑法修正案(八)》第210條之一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雖然新法對持有偽造發票罪有明確的刑罰規定,可什麼是“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目前還沒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普通人如果使用假發票,達到多大的數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辦該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檢察院在“數額”定性上,參照《刑法》有關非法出售發票罪的追訴標準:“非法持有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而“數額巨大”為1000份以上。也就是説,普通人持有假發票達到100份以上,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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