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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證書被認定有效 男方提離婚婚前財産平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太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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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提出離婚,婚前財産分我一半。”陽曲女子李某拿著丈夫婚前寫下的保證書,與起訴她離婚的丈夫對簿公堂。這份婚前保證書合法嗎?5月14日,陽曲縣法院一審認定這份婚前保證書合法有效,丈夫在分給妻子一半婚前財産後,雙方調解離婚。2011年2月,郭某與相戀了4個月的女友李某決定結婚。二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前幾天,李某提出讓郭某寫一份保證書,雙方約定,如果以後郭某提出離婚,那麼郭某的婚前財産分一半給李某。郭某寫下保證書後,二人結婚,但由於郭某在一家國企當司機,經常到外地出差,二人聚少離多,自然有了距離,常為一些瑣事爭吵不休。李某為此經常因為自己為家付出較多找郭某的茬,甚至對郭某動手,雙方矛盾進一步升級。今年3月,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李某離婚。庭審期間,李某拿出郭某婚前寫下的保證書,説是離婚可以,但郭某必須將婚前財産分給她一半。對此,郭某承認是自己寫的保證書,但當時只是為了讓婚禮順利進行。

  法庭認為,郭某所寫的保證書雖只有一人簽字,但在李某要求其寫保證書時,郭某完全可以選擇寫或者不寫,故不存在顯失公平。郭某寫下保證書後雙方登記結婚,説明雙方對郭某婚前財産約定為共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對於採取什麼樣的書面形式沒有規定。根據民法原理,法無明文規定即為允許,所以法庭認定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據此,經法院調解,郭某與李某離婚,因郭某婚前財産只有一套住房,無法分割,郭某支付李某9萬餘元補償費。 (記者王君通訊員金有成實習生苗凱麗)

  (來源: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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