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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案不同判 “非誠勿擾”女嘉賓悔婚案引關注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3日 1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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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姍姍 插圖

  情變之後 寶馬該不該還

  司法不統一同案不同判 最高法已重視該現象

  近來,因分手向昔日戀人討要所贈豪車的案件層出不窮。最新的一起就是《非誠勿擾》節目女嘉賓孫雅莉被訴一事,該節目男嘉賓鄂皆豪起訴索要戀愛期間贈與孫雅莉的寶馬車。有消息稱,婚前戀愛贈與財物這個問題,已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的重視。

  戀愛贈送寶馬 索車訴訟漸多

  《非誠勿擾》節目男嘉賓鄂皆豪起訴稱,去年9月他結識孫雅莉,並確定男女朋友關係,後以結婚為目的,應孫雅莉要求,贈與她寶馬車等,並登記在孫雅莉的名下。去年12月25日孫雅莉突然悔婚,並拒絕返還寶馬車。孫雅莉不認可上述説法。此案尚在審理中。

  對於此類事件,讀者張女士向本報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既然不打算結婚,就不該接受對方的重禮,因為一旦之後拒絕結婚,就可能使對方有被欺騙感。尤其是悔婚,還是應該返還財物。”趙先生認為:“婚前不必送那麼貴重之物。很多人過分追求金錢物質,一味拜金的婚姻會幸福嗎?”

  專門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楊曉林律師認為,此案之所以受關注主要原因有二:其一,隨著社會發展,戀愛期間贈與的禮物由以前的“一條絲巾、一塊布料”,升級到當前的香車豪宅,因此分手時很多人也就瀟灑不起來了,由此引發糾紛甚至對簿公堂的日益增多。其二,由於僅北京一地,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就截然不同,同案異判現象大量存在,所以此案結果尚是懸念。希望此類案件能引起理論和實務界的足夠重視。

  同類案不同判 法官自由裁量

  要求昔日戀人歸還寶馬車的不止一起。去年7月,熊先生將一輛價值24萬元的寶馬轎車送給熱戀3個月的女友郭女士,並簽訂了贈與協議,將車過戶到女友的名下。但半年後分手時,熊先生想要回寶馬車遭拒。熊先生稱,車是他父母買的,自己是以結婚為目的才將車過戶到女友名下,今年3月,熊先生的父母以他們是實際産權人為由起訴,要求撤銷贈與協議。

  日前東城法院審理認為“以結婚為目的進行的贈與,從法律上來説是不受保護的。婚姻涉及到身份關係,以締結婚姻作為贈與的所附條件,是不會得到法律保護的。”由此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返還贈與財物的要求。但此前,同樣是戀愛期間送寶馬分手索車案,海淀法院因考慮到男方以女方名義買車是基於當時雙方的特定關係,于2008年7月判決女方返還部分購車款23.8萬元。

  原告張先生訴稱,他與齊女士同居後,他出資33萬餘元購買了一輛寶馬車,該車行駛證登記為齊女士。後雙方分手。齊女士稱,她與張先生是戀愛關係,該車屬贈與,且已履行完畢,因此不同意張先生的請求。

  同一類案件,兩份截然不同的判決。為什麼不同法院的判決會如此懸殊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吳曉芳法官指出:婚前戀愛贈與財物這個問題,已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的重視。但因爭議太大,所以在之前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中,並未將其列入,而是採取審慎態度,在實踐中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去平衡雙方的利益。

  彩禮還是贈與 適用法律不同

  據楊曉林律師分析,同類案件不同判的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一,有的法院參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關於返還彩禮的規定處理,男方贈與女方財産,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贈與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係,男方贈與目的實現,該贈與行為保持原有效力;雙方未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的財産恢復至初始狀態,即只要男女雙方未形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故應支持贈與人返還財産的主張。海淀法院的判決就採用的是這種觀點。

  二,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關於贈與和撤銷的條款,並認為婚前贈與不能附加“以結婚為目的”這個條件,認為以身份關係為條件有限制婚姻自由權之嫌,因此所附條件無效,仍是不附條件的贈與。所以,贈與物沒有交付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如果贈與物已經交付的,則不能反悔。東城法院的判決是這一觀點的典型代表。

  楊曉林律師認為,男女戀愛、同居期間贈與財産後不能結婚所帶來的許多負面傷害和社會影響,運用法律進行調整已成為一種趨勢、一種方向。面對變遷了的道德觀念,法律無法回避。

責任編輯:王曉

熱詞:

  • 非誠勿擾
  • 悔婚
  •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