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理財 >

法官説法:婚後購置房屋並非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5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新華網成都12月5日專電(記者苑堅)婚前購買的房改房婚後面臨拆遷,繼而以拆遷補償款全款購置的房屋,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産還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産?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法院認定前述情形下,該房屋係被告麥某婚前個人財産,依法判決駁回了與其離婚的丈夫黃某要求平均分割該房産的訴訟請求。

  原來,麥女士婚前從單位全款購置了一套房改房。麥女士與黃先生結婚後,該房面臨拆遷。麥某與房地産開發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簽訂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自願放棄被拆遷房屋産權和安置,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共計26萬餘元,並將此款于當月7日存入銀行。為解決接下來的住房問題,麥某在成都市溫江區花26萬元重新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産權證註明的産權人為麥某。夫妻喬遷新居不久,黃某便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房産,麥某雖同意離婚,但認為該套房屋屬於自己婚前財産,不應分割。

  法庭上,這場離婚訴訟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上。庭審中,麥某提供了相關證據,用以證明以其原房屋拆遷費全款購買了溫江房屋。黃某所主張的房屋係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輔證。

  該案主審法官對案件的法律適用情況做了詳細説明。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婚後用婚前房屋的拆遷補償款購買的房屋是屬夫妻共同財産,還是屬婚前個人財産。對此,法院認定爭議房産為婚前個人財産的主要依據有兩點:其一,婚後所購房屋係婚前財産的一種形式轉變,即從房屋到貨幣再到房屋,財産形式雖發生變化但性質並未變化,所有權亦未發生變化。其二,銀行的存取款記錄、購房時間、交款證明和房屋産權證等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清晰地反映了婚前財産的全部轉變過程,足以證明婚後所購房屋的全款係由婚前房屋的拆遷補償款交付。

  另外,法官認為,該房的用途是為了滿足基本生活所需的民用住宅,且房屋增值部分係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共同經營、投入付出後所生的投資收益,故房屋的增值部分亦屬麥某個人財産;換言之,房屋若因市場行情而跌價,其虧損亦屬麥某個人財産的損失。

  目前,由於房屋價值大、增值快,在離婚糾紛中已成為財産爭議焦點。對此,法官提示,為能有效證明類似上述情況的房屋産權情況,當事人應特別注意收集和保留有關購房款的來源、銀行存儲、支取明細、購房合同中的各種單據等有效證據,以期能清晰、完整地顯示婚前財産在婚後的形式轉變過程。當然,夫妻雙方也可在婚後就婚前房屋的權屬或其增值部分等財産權屬情況達成新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