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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卷走物業費 59戶業主告到法庭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1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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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長沙5月17日訊(瀟湘晨報記者任文婧實習生曾海燕)“A欠你的錢怎麼可以要B來還呢?”岳麓區金色山莊小區的利豐物業管理公司收繳物業費後提前撤離,並以“有業主拖欠物業費”為由拒絕返還部分業主提前交納的物業費,被59戶業主集體告上法庭。昨天,以其中26戶業主為主的“物業費之爭”在岳麓區法院開庭審理。

  “利豐物業要到2012年合同期滿才能走,可他們2010年9月29日就撤了,部分業主提前繳的物業費也沒進行清算和返還。”2007年7月,深圳市利豐服務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成為岳麓區金色山莊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收取1.2元每平方米的費用,為小區1027戶業主提供服務,他們採取“繳一年送一月”的方式收取物業費,一年的物業費一次性預交結清,“他們就只往社區交了一份他們製作的明細表,沒跟其他的單位包括業委會交接。”據原告業主的代理律師王金呂統計,59戶共涉及超收物業費5萬至6萬元。

  昨天上午,原告委託律師與7名業主到場,被告席空無一人。根據被告書面答辯,物業公司拒絕返還物業費的原因是“許多業主拖欠物業費。”而王金呂律師認為這完全是兩回事,“A欠了你的錢卻要B來還,這是不對的。”王金呂介紹,被多收了物業費的業主有300多戶,金額超過十萬元,“主要是維權難,許多業主認為為了幾百塊錢一趟趟往法院跑很麻煩,就撤消了起訴。”參與起訴的59戶業主中,涉及的最高金額是3100元,最少的只有85元。最終,因為被告缺席,法官無法現場調解,宣佈案件將另行審判。

  長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劍認為,物業公司在合同期滿前,不能擅自宣佈中止物業服務。物業收了物業費後,沒為業主提供服務,中途撤離小區的行為是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由物業公司承擔。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了服務,業主就應按雙方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支付物業費用。如物業服務不到位,但基本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業主也不能以服務存在瑕疵為由拒付全部物業費。業主可與物業協商減免費用。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都可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對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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