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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13次違章不知情 哈爾濱交管部門罰款遭質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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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月內在同一地點,因同一違章行為被罰款13次,當事人卻毫不知情。近日,家住哈爾濱市教化電子大世界附近的萬騫就遇到了這樣的一個麻煩事。萬先生質疑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的行政處罰行為,“如果只有我自己這麼走,也就算了,很多車都是這麼走,我根本不知道自己違反了交通規則。並且,同一地點被罰了那麼多次,執法部門為什麼不履行告知程序呢?”

  從2011年9月到11月,萬騫平均每3到4天就需要走一次這條“罰款路”。“我經常走的路線是從通達街方向沿著西大直街走,到工大學校的轉盤道,轉向安發橋副路,然後上安發橋,去往道裏區方向。” 萬騫説。“這條路之前一直是允許通行的,到去年11月份才立了一個廣告式的臨時告示牌,表明了去往道裏方向需要繞行才能上安發橋。”但是,此時他已經被電子眼拍照違反交通規則13次。

  更讓萬騫感到氣憤的是,當他去繳納罰款時,交警部門竟然表示已經立了告示牌,“交警部門説,去年7月就在橋上立了告示牌,但是我根本就沒有看到。後來是在橋上的人行道上看到了一個十分不起眼的告示牌,還被一根柱子擋上了,根本看不到。”

  對於自己在同一地點被罰款13次之多,萬騫感到十分委屈:“如果違章後告知我,我還能多次違章嗎?”

  和萬騫有著同樣遭遇的哈爾濱市民還有很多。哈爾濱市市民辛振濤自家的兩輛車在“罰款路”被拍照五次。“我還有個朋友也被照了五次!交警部門從來沒有告知過,這不就是‘罰款陷阱’嗎?”辛振濤認為,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希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做依法行政的表率,及時糾正自己的錯誤,依法撤銷行政處罰。

  在不告知的情況下進行罰款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條例規定?針對這一問題,黑龍江趙長江律師事務所王秋實律師認為,罰款、沒收財物等行為需要遵從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任何處罰都應該通知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同時,向哪一級機關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限,什麼時間之內可以提出行政復議,這些內容都應該在行政處罰通知書上進行明確告知。

  而對於此類行政處罰是否有效,王秋實説,行政執法部門一旦做出行政處罰,如果不經過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進行撤銷,則需要保證行政機關的權威性,因此處罰是有效的。但是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因行政處罰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處罰。而因處罰程序有問題而生成的滯納金等罰款則無效。

  截止記者發稿時,哈爾濱市交管部門未對此事作出回應。如此行政處罰方式,到底是嚴格執法還是“陷阱”執法?本網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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