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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賭博酗酒者不得聘用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1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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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5月15日電(記者陳菲)細化國家秘密範圍、明確涉密人員條件……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聘用外籍人員須報省政府批准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和禁止條件。徵求意見稿規定,涉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熱愛祖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誠實可靠,品行端正;具有涉密崗位要求的業務素質和能力。確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國家特需的外籍人員在機密級、秘密級崗位工作的,應當報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下列人員不得任用、聘用為涉密人員: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吸毒、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曾因嚴重違反保密規定被調離涉密崗位的;有其他不適合在涉密崗位工作情形的。

  細化界定國家秘密範圍更具操作性

  明確界定國家秘密範圍是追究泄密責任的前提。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徵求意見稿在保密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的基礎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界定,以便使確定國家秘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徵求意見稿規定,保密法第九條所稱“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危害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政權鞏固和防禦能力;危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妨害國家外交外事活動;削弱國家經濟、科技實力;妨害國家重要保衛對象和保衛目標的安全;妨害國家反恐怖、處理突發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實施;妨害國家情報來源保護和情報活動;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動;導致國家秘密保護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未經審查不得從事

  涉密業務

  保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等涉及國家秘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經過保密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徵求意見稿從兩個方面對保密審查作了規定:

  明確了保密審查的實施主體和程序。徵求意見稿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産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應當經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明確了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基本條件和保密條件。

熱詞:

  • 涉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
  • 妨害
  • 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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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反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