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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要為機關房改支出埋單到幾時?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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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兩會結束後近兩個月,迄今已有92個中央部門公佈了預算,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住房保障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數額最大的是國稅總局,為45.7億元,其次是教育部的42.6億元,衛生部以26.3億元名列第三。住房支出佔總支出比例最高的是證監會,比例達7.4%,保監會的住房保障支出佔比也高達7.16%。不少中央部門都增加了購房補貼。其中,國家信訪局增加1051.5%,鐵道部增加812%,共青團中央增加633.3%。(5月16日《第一財經日報》)

  中央部委公開預算今年是第三個年頭,其中住房保障支出年年都是一個花費不菲的項目。顯然,此處的住房保障與公眾眼中的保障房沒有半點關係,而純粹是為部委內部公務員所享有。可讓納稅人疑惑的是,福利分房制度國家早就取消了,政府公務員也都享有住房公積金,和所有勞動者一樣,住房問題本應只是公務員私事,中央部門為何還有如此高額的住房保障支出,以至於一年增長十倍之巨?在公費醫療、機關養老金之外,高額的住房補貼是否可算公務員的第三大特權福利?

  今年住房保障支出增加十倍的國家信訪局,對原因的解釋是:近兩年新調入幹部申請購房補貼。可是我們不知道,公務員申請購房補貼的法律依據究竟是什麼?這算不算是另一種貨幣形式的福利分房?眾所週知,普通勞動者是絕對不可能從單位申請到購房補貼的,單位能依法繳納公積金已經算很不錯了;那麼,已經拿著高額住房公積金的公務員憑什麼還能申請購房補貼?補貼的標準又是什麼?為什麼納稅人不僅要給公務員開工資付養老金醫療金,還得替他們買房子?

  其實,所謂住房保障支出,在編制預算時的正規名稱是“住房改革支出”,是房改遺留問題之一。在國家法律層面,住房公積金無疑是房改之後唯一對工薪族適用的制度;可是,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住房改革支出裏,卻不僅有住房公積金,還有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依據的是1999年一份名為“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廳字號紅頭文件,其中規定“2000年1月1日起,部級幹部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按公眾對於“建立住房補貼制度”的理解,應該指的就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因為公務員的住房公積金,至少有一半(某些單位甚至全部)是由納稅人支付的,而且公務員住房公積金往往比一般單位要高很多,因此本身就是一種補貼。既然全體勞動者都僅剩住房公積金,憑什麼公務員還要額外增加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比如所謂提租補貼,原本是指房改前租住在公有住房裏的,因為房租提高而給予的補貼。可是,現在公有住房基本沒有了,絕大多數公務員也都有住房,憑什麼還年年編制提租補貼預算,並將之作為一種普遍福利發放?

  按月發放購房補貼更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它既是普通勞動者想都不敢想的特權福利,納稅人也沒有理由對公務員的吃喝拉撒住一律大包大攬。試問,國家什麼時候給過普通公眾購房補貼呢?近些年來,公務員霸佔保障房、機關特價團購住房,以及挪用公款建房之類的醜聞可謂比比皆是,與之相比,購房補貼這樣公開的特權更該早日得到取締。如今,公費醫療已經在慢慢試點取消了,在房改十多年後,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住房改革支出,處理遺留問題的使命是否也該終結了?不然,還要納稅人為機關單位的住房改革支出埋單到何時?(南方網編輯:東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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