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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人員出賣個人信息應重罰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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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時評

  秦平

  在警方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行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條消息是江西鷹潭警方成功破獲一起涉案金額高達數百萬元的案件。根據警方的調查,該案中有四分之三的個人信息是由政府工作人員提供的。

  仔細想來,出現這樣的結果並不奇怪,因為政府是公民個人信息最大、最全的擁有者,我們的戶籍信息、納稅情況、社會保險、車輛管理、住宿登記、出入境信息等等無不盡在各相關政府部門的掌握之中。在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不斷被開發的今天,想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犯罪分子當然會緊盯政府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政府部門管理鬆懈、制度不嚴的情況下,個別工作人員以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也就不可避免。

  但也正因為如此,政府工作人員出賣個人信息更要從重處罰。首先,政府工作人員出賣公民個人信息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公民與政府之間彼此不信任是社會管理最嚴重的危機。我們看到,幾年前的全國人口普查工作,其最大的難題並不在於中國龐大的人口基數帶來的統計困難,而在於由公眾不信任情緒導致的入戶難、獲取調查對象真實信息難等。人口普查只是中國社會管理中的一部分,事實上,這種不信任會給整個國家和社會管理等各項工作帶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麻煩。

  其次,公民無法對抗政府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行為。如果説公民有權拒絕一些商家使用各種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的話,那他沒有權利對抗政府部門的同樣要求,在這個問題上公民明顯地處於劣勢。這也正是刑法修正案(七)有關規定中專門將國家機關、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列舉出來的原因,面對這些單位的個人信息收集要求,公民沒有可以對抗的權利和理由。正因為如此,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出賣公民個人信息才尤其需要從重處罰,這是對公民因國家和社會管理需要而讓渡個人權利的特別保護。為此,政府工作人員出賣公民個人信息應該考慮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按情節嚴重處理。

  在我國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實施以後,近年來,全國各地的法院也的確據此審理和判處了一批違法犯罪人員,但這些人中多數是金融、電信部門的“內鬼”,政府工作人員被判刑的案例還比較少見。事實上,要真正對政府工作人員起到警示作用,促進政府部門內部制度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增強公民的信心,一個好的司法案例往往比無數的宣傳教育有效得多。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政府部門負有第一責任,這種責任既來自於政府部門對公民信息的掌握,也來自於中國“以吏為師”的社會傳統。只有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真正樹立起了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整個社會才能形成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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